
女子醉驾致幼子死亡获缓刑 共同聚餐者被判赔5万。骆某与朋友陈某、表姐夫沈某等人聚餐后,前往KTV唱歌饮酒。凌晨时分,骆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两名年幼的儿子回家,途中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小儿子杨某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骆某也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骆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事后,骆某及其家属将陈某、沈某等4名共同聚餐者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宜良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沈某等4名被告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护送及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对杨某乙的死亡存在轻微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4人共同赔偿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5日下午,骆某与陈某相约在陈某家做饭,陈某邀约宋某,宋某又邀约武某,骆某则邀约沈某一同吃饭。几人均喝了酒。晚上23时许,他们相约到宜良县某KTV继续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和宋某先离开,骆某、武某、沈某约凌晨3时许离开,沈某打车先行离开,骆某和武某各自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此时骆某处于醉酒状态。
骆某醉酒后驾驶“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身前载次子杨某乙(坐在电动自行车脚踏板的塑料板凳上),身后载长子杨某丙(坐在电动车座椅上),一起回家。2024年12月16日03时23分许,骆某驾车沿宜良县钰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CC网吧路段时,车辆与道路北侧绿化带内凉亭水泥支柱相碰撞后侧翻,事故导致杨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骆某受轻伤二级,电动自行车受损。宜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骆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丙和杨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骆某被救护车送到宜良县某医院治疗。2024年12月16日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并于2025年1月1日火化。2025年,骆某及其家属认为宋某、武某、沈某、陈某四人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骆某受伤及杨某乙死亡承担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认为,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酒量和身体情况,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预见能力。她在饮酒过程中放纵自己,存在较高程度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陈某、宋某虽先行离开,但未充分尽到劝阻义务;沈某在离开KTV后先行打车离开,未充分尽到照顾、护送、帮忙等义务;武某虽然劝说骆某不要骑车,但在骆某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其照顾、护送义务明显不当。
根据案件事实,法院确认原告骆某的损失为:医疗费4800.6元。杨某乙的损失包括:死亡前抢救医疗费2191.24元;死亡赔偿金906240元;丧葬费57446.5元;精神抚慰金酌情确认10000元。
法院认为,亲朋好友相聚饮酒是传统酒文化的重要体现,但饮酒者应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骆某作为杨某乙的监护人,带领两个年幼的孩子醉酒后违法驾驶电动车致杨某乙死亡股票配资选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宋某、武某、沈某、陈某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对杨某乙的死亡均存在轻微过错,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原告骆某及家属各项损失50000元,其中被告宋某、陈某各赔偿10000元,被告武某、沈某各赔偿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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